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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南通,一男子在离婚后,一次性给了前妻70万元,作为儿子的抚养费。可万万没想到,前妻再婚后,竟拿着70万元买了套房,还登记在其夫妇二人名下。男子要求前妻加上儿子的名字,却遭到拒绝。男子一怒之下,以儿子的名义将前妻和她的丈夫告上法庭,要求归还70万抚养费及利息。

(来源: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)

赵先生和王女士婚后育有一子,在儿子三周岁时,夫妻二人因感情破裂选择了协议离婚。

为了给儿子更好的生活保障,赵先生在离婚协议书中写下,会一次性给儿子70万元的抚养费,并在离婚协议签订后,给了王女士一张存有70万的银行卡。

同时,离婚协议中还约定,王女士可以使用这笔抚养费购买房子,但必须加上儿子的名字,王女士也同意了。

在离婚后没几天,王女士又结婚了,新婚丈夫是李某,不过赵先生并不在乎,只要这个李某对儿子好就行。

可赵先生怎么也没想到,最先坑儿子的,不是后爸李某,而是王女士这个亲妈。

虽然赵先生是同意王女士拿抚养费买房的,但王女士却违背了约定。

王女士买的这套房子价值181.8万元,首付了81.8万元,其余为贷款。但房产证上只有王女士和李某的名字,而且产权登记是共同共有。

赵先生得知后十分生气,他质问王女士:“当初我们说好的,拿儿子抚养费买房,就得加上儿子的名字,你现在是什么意思?”

谁知王女士却说:“儿子还小,等他长大了再加。”

赵先生气不过,他开始后悔当初不应该同意王女士可以拿抚养费买房。

为了确保儿子的合法权益,赵先生要求王女士退还剩余抚养费以及利息,但遭到了拒绝。

在多次协商无果后,赵先生以儿子的名义,将王女士和李某告上了法庭,要求归还70万元抚养费和相应利息。

在法庭上,赵先生说:

1、我和王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,给儿子的70万元抚养费,王女士是可以拿去买房的,只是要加上儿子的名字,并设置按份共有即可。

由于这份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,并且已经签了字,所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。

2、既然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了买房就要加儿子的名字,那王女士应当遵守约定。

可王女士却在房子上加上了她自己和李某的名字,还备注共同共有,没有我儿子的名字,这不符合约定,故应当返还抚养费以及利息。

可王女士辩称:

1、我承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,但协议中并未就什么时候加儿子的名字作出具体时间约定,我打算等儿子长大了再加上儿子名字,这并未违反规定。

2、赵先生要求我退还70万元抚养费以及利息,这显然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条款。

那法院会怎么判决呢?

法院审理后认为:

1、从合同方面来看,赵先生与王女士签订了离婚协议,那么双方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。

本案中,赵先生同意王女士用70万元的抚养费去买房子,目的是为了让儿子也住得好点,所以赵先生要求在买房时,房产证上加上儿子的名字,并且要登记为按份共有。

比如:王女士这套房子价值是181.8万元,那么这70万元就相当于38.5%的份额。

现在王女士未在房产证上登记儿子的名字,王女士显然构成违约。

《民法典》第577条规定,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
因此,赵先生以儿子名义要求王女士承担违约责任,这没有问题。

2、从父母的监护权方面来看,这70万元是赵先生儿子的抚养费,赵先生的儿子有权使用这笔抚养费,而王女士有监护权。

《民法典》第35条第1款规定,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。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,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。

也就是说,王女士作为儿子的财产监护人,一定要保护儿子的财产,可王女士拿了儿子的抚养费买房,却登记在其自己以及李某名下,这显然侵犯了儿子的合法财产权益。

因此,按照规定,王女士不得处分儿子的70万元抚养费,应当予以返还。

最终,法院判决王女士与李某应当共同向赵先生的儿子返还70万元抚养费,以及占用抚养费期间的利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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